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4-10

勞訴字第13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3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488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30
日期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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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捌佰零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4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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