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廖泳澎 被 告 明山別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侯 訴訟代理人 林志勇 田月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 為林淇園,嗣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變更為林錫侯,並經林錫侯 於民國112年2月1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45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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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