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2025-04-30

勞訴字第3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33條民法第48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日期
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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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應補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提繳至 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就本判決第一、二項各以如附表 一「應給付金額」欄、「應補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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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33條民法第4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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