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2號 原 告 馮煒琁 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進雍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吳宜珊律師 林士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係以勞工為原告者,而 被告之主事務所雖設在新竹市,但原告主張其勞務提供地係 在苗栗縣竹南鎮,又被告對此並不爭執(兩造不爭執事項㈣ ,卷第174頁),故依上述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 權,合先敘明。 二、又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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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