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2025-01-22

勞訴字第1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01條民法第123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
日期
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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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169元,及其中5009元自民國113年3 月2日起,其中9160元自113年8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4169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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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01條民法第123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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