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2年7月18日受雇於被告,雙方簽訂勞 動契約,約定試用期間3個月,薪資新臺幣(下同)52,000 元,被告直屬主管於112年10月13日告知伊不能勝任工作將 辦理資遣,離職日訂為112年10月23日;惟伊於任職期間並 無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被告以試用期未通過為由終止兩造 勞動契約,不符合誠信原則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兩造僱 傭關係仍然存在,被告應繼續給付薪資及三節獎金,並按月 提繳勞工退休金至伊之退休金專戶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 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 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末給付伊52,000元,及自各期 應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 被告應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伊復職前一日止,按年於每年 端午節、中秋節各給付伊26,000元、農曆年末給付伊52,000 元,及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伊復職之日止 ,按月提繳3,180元至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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