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2025-03-07

勞訴字第4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3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3
日期
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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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各補提撥如附表「應提繳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 告分別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應給 付金額」欄、「應提繳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分別預 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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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3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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