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2024-12-31

勞訴字第4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1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7條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1
日期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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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 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7條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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