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2025-05-19

一句「先別來上班」變成違法解僱,雇主補薪 107 萬+勞退 10 萬+一年連本帶利

一句「你先在家待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拒絕受領勞務,整年薪資與勞退連本帶利補回去。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3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6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184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6 號 · 2025-05-19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200 萬
判決工資補付
107.7 萬
勞退補提
10.3 萬
律師費
約 30 萬
HR 出庭工時
約 15 萬
勞保局追補
約 2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113 年初,雇主可能因為訂單減少或某些考量,對這位員工說了一句「最近沒事做,你先別來」「在家待命就好」——當下沒有正式發資遣通知、沒有付資遣費、也沒有開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以為這樣可以「軟著陸」,等情況好轉再叫他回來。 員工沒這樣想。他主張:依民法第 487 條,雇主拒絕受領勞務不能免除工資給付義務,僱傭關係仍然存在。他提起確認之訴,要求補薪、補勞退。 苗栗地院攤開出勤紀錄、通訊內容、薪資資料,認定:雇主既未走完勞基法第 11、12 條法定終止程序,又事實上停止讓勞工提供勞務——這就是「拒絕受領勞務」,僱傭關係從未中斷。 判決下來:確認 1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13 日止僱傭關係存在;雇主應給付 1,076,830 元工資加遲延利息、補提繳 102,774 元勞退至個人專戶;訴訟費用 51% 由雇主負擔。 短短一年的「先別來」,最後付了一整年的薪水、一整年的勞退,外加年息 5%、外加訴訟成本——遠超過當初依法資遣的全部成本。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先別來上班」當柔性處理,整年僱傭關係不斷,薪資勞退全部補回去

  • 一年薪資 107 萬 + 勞退 10 萬連本帶利補付,遠超原本資遣成本
  • 雇主訴訟費 51% 由公司負擔,律師費 + HR 出庭工時另計
  • 同期被「先別來」處理的其他員工,會以本案為先例集體跟進
  • 勞保高薪低報、勞退漏提同步被勞保局回頭追補 + 2-5 倍罰鍰
勞資羅盤接手後

不需要員工就走「合法資遣 + 資遣費」,「先別來」這種柔性話術直接斷根

  • 建立解僱前置 SOP:先確認勞基法第 11 或 12 條事由,再由 HR + 法律顧問雙簽核
  • 主管溝通訓練:禁用「先別來」「在家待命」用語,所有停工改書面通知
  • 解僱通知書 + 預告期 + 資遣費試算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四件套同步發出
  • 每年隨實際薪資調整勞保投保級距與勞退提繳工資,避免低報引爆連動風險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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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省下資遣費

是補一整年薪資 107 萬 + 勞退 10 萬 + 年息 5%,遠超原本資遣成本。

不是這一位員工

是同期被你用「先別來」處理的所有員工,現在都有翻盤空間。

不是口頭沒事

是 LINE、Email、出勤紀錄全部會被法院當「拒絕受領勞務」的證據。

不是只賠錢

是勞保高薪低報、勞退漏提,被一次清算 + 主管機關裁罰連動。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曾以「先別來上班」「在家待命」「等通知」等口頭指令處理員工?
  2. 2解僱或停工是否有書面通知、明確援引勞基法第 11 或 12 條某款?
  3. 3是否有給足預告期或預告工資?是否有付資遣費?
  4. 4勞保投保薪資、勞退提繳工資是否每年隨實際薪資調整?
  5. 5是否建立解僱通知書 + 預告期 + 資遣費試算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四件套?
  6. 6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該員工的離職法律文件?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離職 SOP 補齊,別讓一句「先別來」變成 11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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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 條、民法第 487 條(受領勞務遲延)

勞工主張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工資與勞退提繳,苗栗地院確認 113 年僱傭關係存在,並命雇主給付逾百萬元工資及補提繳十萬餘元勞退。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法院確認 113/1/1 至 113/12/13 僱傭關係存在,雇主須給付 1,076,830 元工資、補提繳 102,774 元勞退,並負擔 51% 訴訟費用。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判決主文與相關法條(勞基法第 2 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民法第 487 條)可合理推論,雇主在未依法定終止事由的情況下,事實上停止讓勞工提供勞務,或以非法解僱方式片面終止契約,導致僱傭關係在法律上仍然存在。雇主常見的盲點是把「不排班」、「不發工作」、「請員工先別來」當成柔性處理,誤以為只要不正式發資遣通知就沒事,結果勞工依民法第 487 條「受領勞務遲延」主張工資繼續發生,並要求雇主補提繳勞退與補繳勞保。本案還引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58、72 條,顯示雇主在勞保投保或級距上也可能有低報或未投保的情形,使損害賠償一併成立。整體錯誤在於:未走完法定解僱程序、未保留拒絕受領勞務的書面證據、薪資與保險也未同步處理。

雇主該學到什麼

想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回到勞基法第 11、12 條的法定事由,並完成預告、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勞保退保等程序。任何「先暫停一下」、「先在家待命」的口頭處理,在法律上都可能被認定為僱傭關係持續、雇主拒絕受領勞務,工資與勞退就會繼續累積。雇主若真的不需要該員工,最安全的做法是依法資遣並支付資遣費,而不是讓關係懸而未決。另外,勞保高薪低報、未足額提繳勞退,在爭議發生時會被一次清算,金額往往超過資遣費本身。HR 應建立解僱前的法律檢核清單,並要求所有口頭通知都同步以書面或通訊軟體確認,避免事後各說各話。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解僱或資遣前,先確認符合勞基法第 11 或第 12 條法定事由,並備齊書面證據
  • 2不要使用「先別來」、「在家待命」等模糊指令;如要停止提供工作,應改為合法資遣並付資遣費
  • 3勞保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工資每年隨實際薪資調整,避免低報
  • 4建立解僱通知書、預告期、資遣費試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標準作業文件
  • 5若對解僱合法性有疑慮,先諮詢勞動法律師,不要先動作再補程序
建議連動檢視解僱程序合法性勞保投保級距勞退提繳工資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確認兩造於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13日止之僱傭關 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6,830元,及如附表所示遲延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02,774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1;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2項、第3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1,076,830 元、102,7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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