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2024-12-13

勞訴字第3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2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2
日期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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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二「應給付總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 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二「應給付總額」欄所 示之金額為原告等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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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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