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2025-04-09

勞訴字第2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9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23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9
日期
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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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總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113 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如附表一更正後勞退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各設於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一總金額欄所示金 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一更正後勞退欄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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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23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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