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院認定:雇主部分敗訴。法院命給付 365,558 元自 113 年 1 月 31 日起按年息 5% 計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88%。
本案主要依據:勞基法第 55 條(退休金給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8 條(未提繳之損害賠償)。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下面是薪資結構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每個薪資項目是不是每月固定發、與出勤或工作內容連動。
- 2這些項目有沒有算進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與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
- 3薪資單能不能清楚看出本薪、加班費與各項給付分別多少。
- 4調整薪資結構時有沒有取得員工書面同意。
- 5勞健保投保薪資與退休金提繳工資有沒有隨薪資調整同步更新。
勞工請求雇主給付離職儲金與相關勞動債權,法院判命雇主給付新臺幣 365,558 元並加計法定利息,部分請求駁回。
從判決主文與援引法條觀察,本案爭點集中在「離職儲金/退休金提繳」與「終止勞動契約後之結算義務」。雇主常見的錯誤是把「離職儲金」與「勞退新制 6% 提繳」混為一談,或在勞工自請離職、資遣、退休時未依法結算雇主應提繳之金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8 條,雇主未依法提繳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請求損害賠償;雇主對舊制年資若已適用,亦應依勞基法第 55 條給付退休金。本案援引勞基法第 15 條(勞工終止契約預告)、第 55 條(退休金)及勞退條例第 28 條(雇主未提繳之損害賠償),顯示雇主可能在勞工終止契約時,未依法結算舊制年資退休金或補提繳新制 6%,亦可能未在勞動契約中載明離職儲金提撥方式(民法第 247 條之違約條款、第 252 條法院得酌減違約金亦被援引,暗示契約中可能有不合理之違約扣款條款)。
退休金與離職儲金的法律風險,幾乎是中小企業最容易被一次性追償大筆金額的領域。雇主常見迷思包括:「他自己離職就沒有退休金」、「我每月有給他薪水就好,不用提繳」、「公司沒賺錢可以暫停提繳」。這些都是錯的——勞退新制 6% 是雇主法定義務,不論勞工自願或非自願離職都已存在於個人專戶;舊制年資退休金更不會因離職而消滅。建議雇主每年至少一次稽核「勞退提繳基數是否等於月薪總額」、「員工年資是否有舊制(94 年 7 月 1 日前到職)需要保留」,並在勞動契約中清楚載明任何「離職儲金」性質之款項是雇主自願福利或法定義務、提撥比例、領取條件,避免將違約金條款與離職儲金綁定,否則依民法第 252 條法院得酌減,雇主將兩頭落空。
- 1每月薪資結算同步核對勞退 6% 提繳基數是否等於應稅薪資總額,避免以底薪低報。
- 2舊制年資(94/7/1 前到職)員工建立個別年資檔案,每年精算未來退休金準備數,列入財務預估。
- 3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定「離職儲金/留任獎金」之性質、提撥條件、領取資格,與勞退金分項記載。
- 4勞工終止契約時,由 HR 出具「離職結算明細表」,逐項列出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資遣費或退休金、勞退補提,雙方簽認。
- 5違約金條款(民法第 247 條之 1)金額需合理,避免綁定到離職儲金或全部年終獎金,以免被法院酌減後雇主全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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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基本資料
- 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
- 判決日期
- 2025-05-19
- 爭議主題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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