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2025-05-19

苗栗員工告離職儲金 + 退休金 36 萬全勝,違約金綁離職金被法院依民法 252 條酌減

一句「他自己離職就沒有退休金」,可能被法院命給付 36 萬+違約金條款被民法 252 條酌減全輸。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24號 請求給付離職儲金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5條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8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252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 · 2025-05-19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00 萬
本案判決
36.5 萬
同公司員工跟進
約 30 萬
勞退罰鍰
約 10 萬
律師費
約 15 萬
HR 出庭工時
約 8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這名員工在離職時,主張公司應給付「離職儲金」、結算舊制年資退休金、補提繳新制 6%。公司認為:契約裡明明寫了違約金條款,員工若提前離職要扣那筆儲金;或者已經按月給薪了,不用再給什麼退休金。 苗栗地院攤開援引法條看:勞基法第 15 條(勞工終止契約預告)、第 55 條(退休金給與標準)、勞退條例第 28 條(雇主未提繳之損害賠償),加上民法第 247 條之 1(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第 252 條(違約金法院得酌減)。 判決下來: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365,558 元,自 113 年 1 月 31 日起按年息 5% 計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88%。將近 9 成的訴訟費由公司負擔——意味著公司想抗辯的部分幾乎全敗。 關鍵敗點可能有兩處:第一,把「離職儲金」與「勞退新制 6%」混為一談,或在勞工自請離職時主張「自願離職就沒退休金」——這是常見的錯誤觀念,勞退新制 6% 是法定義務,與離職原因無關;舊制年資退休金也不會因離職而消滅。第二,契約中可能有「員工未做滿 X 年扣回全部儲金」的違約金條款,被法院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為合理金額。 結論:違約金綁離職儲金這套設計,在法院面前撐不住;想用「自願離職」名義免除退休金,更是行不通。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違約金綁離職儲金 + 退休金混淆勞退 6%,員工告 36 萬 + 違約金被酌減全輸

  • 本案 36.5 萬看似單一案件,但同公司所有員工可能比照求償
  • 違約金條款依民法第 252 條被酌減,公司想扣回的儲金被法院打回
  • 88% 訴訟費 + 律師費 + HR 出庭時間,遠超本案本金
  • 舊制年資未結清 + 勞退 6% 未足額,連動勞保局回頭追補 + 2-5 倍罰鍰
勞資羅盤接手後

離職儲金、勞退 6%、舊制年資退休金分項記載,違約金合理化,員工告也告不到

  • 每月勞退 6% 提繳基數對齊應稅薪資總額,禁止以底薪低報
  • 舊制年資員工建立個別檔案,每年精算未來退休金準備數列入財務預估
  • 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定「離職儲金/留任獎金」性質、提撥條件、領取資格
  • 違約金條款金額合理化,避免綁定到離職儲金或全部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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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36 萬

是同公司所有舊制年資員工 + 違約金條款不合理者都可能跟進求償。

不是員工自願離職就免責

是勞退新制 6% 是法定義務,與離職原因無關,員工專戶照算。

不是違約金寫了就成立

是民法第 252 條法院得酌減,把「綁離職金」的違約條款打回原形。

不是訴訟費小錢

是 88% 訴訟費 + 律師費 + HR 出庭時間,遠超 36 萬本金。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每月勞退 6% 提繳基數是否等於應稅薪資總額(不以底薪低報)?
  2. 2貴公司是否有舊制年資(94/7/1 前到職)員工尚未結清?是否建立個別年資檔案?
  3. 3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是否明定「離職儲金/留任獎金」之性質、提撥條件、領取資格?
  4. 4勞工終止契約時是否由 HR 出具「離職結算明細表」並雙方簽認?
  5. 5違約金條款金額是否合理,避免綁定到離職儲金或全部年終獎金?
  6. 6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該員工的勞退提繳紀錄與離職儲金條款?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做退休金與離職儲金合規體檢,別讓 36 萬變集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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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55 條(退休金給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8 條(未提繳之損害賠償)

勞工請求雇主給付離職儲金與相關勞動債權,法院判命雇主給付新臺幣 365,558 元並加計法定利息,部分請求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法院命給付 365,558 元自 113 年 1 月 31 日起按年息 5% 計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88%。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判決主文與援引法條觀察,本案爭點集中在「離職儲金/退休金提繳」與「終止勞動契約後之結算義務」。雇主常見的錯誤是把「離職儲金」與「勞退新制 6% 提繳」混為一談,或在勞工自請離職、資遣、退休時未依法結算雇主應提繳之金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8 條,雇主未依法提繳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請求損害賠償;雇主對舊制年資若已適用,亦應依勞基法第 55 條給付退休金。本案援引勞基法第 15 條(勞工終止契約預告)、第 55 條(退休金)及勞退條例第 28 條(雇主未提繳之損害賠償),顯示雇主可能在勞工終止契約時,未依法結算舊制年資退休金或補提繳新制 6%,亦可能未在勞動契約中載明離職儲金提撥方式(民法第 247 條之違約條款、第 252 條法院得酌減違約金亦被援引,暗示契約中可能有不合理之違約扣款條款)。

雇主該學到什麼

退休金與離職儲金的法律風險,幾乎是中小企業最容易被一次性追償大筆金額的領域。雇主常見迷思包括:「他自己離職就沒有退休金」、「我每月有給他薪水就好,不用提繳」、「公司沒賺錢可以暫停提繳」。這些都是錯的——勞退新制 6% 是雇主法定義務,不論勞工自願或非自願離職都已存在於個人專戶;舊制年資退休金更不會因離職而消滅。建議雇主每年至少一次稽核「勞退提繳基數是否等於月薪總額」、「員工年資是否有舊制(94 年 7 月 1 日前到職)需要保留」,並在勞動契約中清楚載明任何「離職儲金」性質之款項是雇主自願福利或法定義務、提撥比例、領取條件,避免將違約金條款與離職儲金綁定,否則依民法第 252 條法院得酌減,雇主將兩頭落空。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月薪資結算同步核對勞退 6% 提繳基數是否等於應稅薪資總額,避免以底薪低報。
  • 2舊制年資(94/7/1 前到職)員工建立個別年資檔案,每年精算未來退休金準備數,列入財務預估。
  • 3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定「離職儲金/留任獎金」之性質、提撥條件、領取資格,與勞退金分項記載。
  • 4勞工終止契約時,由 HR 出具「離職結算明細表」,逐項列出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資遣費或退休金、勞退補提,雙方簽認。
  • 5違約金條款(民法第 247 條之 1)金額需合理,避免綁定到離職儲金或全部年終獎金,以免被法院酌減後雇主全輸。
建議連動檢視勞退提繳稽核舊制年資退休準備離職儲金契約條款離職結算流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5,55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22,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5,5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5條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8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2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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