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2024-08-30

勞訴字第1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
日期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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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陸萬零捌佰肆拾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就本判決第一、二項各以 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元、新臺幣陸萬零捌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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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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