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2024-07-29

勞訴字第1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日期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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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9,806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8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所命之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29,806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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