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2024-06-12

勞簡上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日期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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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9年4月1日起受僱於上訴人甲○○○ ○○○○○擔任廚師,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5萬元,均以現金 支付,伊於任職期間均與詹秉盛之母親李金鈴聯絡,嗣大廚 快餐亭因經營虧損,李金鈴乃於112年4月底通知伊於112年5 月1日終止勞動契約,大廚快餐亭亦於同年月3日登記歇業。 上訴人未經預告單方終止兩造之勞動契約,應給付伊30日預 告工資49,710元、資遣費77,083元。又上訴人於伊任職期間 ,均未為伊提繳退休金,應依法為伊提繳積欠之勞工退休金 共112,332元,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第3款、第3項、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 1頁、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 訴等語。並聲明求為命上訴人應給付伊126,793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上訴人應提繳112,332元至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及供擔保以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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