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2024-05-17

勞訴字第3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1
日期
2024-05-17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一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每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末日前提撥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捌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就所命 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 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