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2024-05-29

勞訴字第2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9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1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
日期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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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9680元,及其中7萬7420元部分自民 國112年11月9日起,其中23萬2260元部分自112年12月9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0萬968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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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9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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