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2024-09-25

勞訴字第1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33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
日期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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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除調解成立部分外)由被告負擔56%,餘由原告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3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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