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2024-09-25

勞訴字第1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
日期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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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 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6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撥新臺幣 346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2、3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告 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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