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5-05-21

懷孕員工被「為你著想」留職停薪,公司違反性工法第 7 條打到高分院

一句「懷孕了先回家休息吧為你好」,可能被評議會認定違反性工法第 7 條歧視。

原判決名稱:勞上字第32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32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32 號 · 2025-05-21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250 萬
薪資補發
~50–100 萬
損害賠償
~50 萬
律師費
~40 萬
裁罰與商譽
~6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109 年 7 月 23 日到 110 年 7 月 22 日,這位懷孕員工被公司以「因孕」為由留職停薪整整一年。她沒有自願申請,留職停薪是公司單方面的決定。 她向高雄市就業歧視評議會申訴。112 年 7 月評議會以「高市勞就字第 1123601690A 號」審定:被申訴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7 條(不得因性別、性傾向有差別待遇)成立、第 21 條(不得因勞工申訴而為不利處分)成立、第 11 條第 2 項不成立。 她依性工法第 26 條、勞動契約、團體協約第 41 條第 1 項,請求公司賠償並給付留職停薪期間的薪資與獎金。一審爭執未平,案件上訴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 本案的核心是性工法第 31 條的「舉證責任轉換」——當勞工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舉證責任移轉至雇主,必須證明處分與性別、申訴行為無關。雇主「為你健康著想」、「公司沒合適職務」這類善意理由,在性別歧視訴訟中往往不被採信。一場「為你好」的好意,最後在評議會與法院打了 4–5 年。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懷孕員工被強制留停打到二審 4–5 年,評議會裁定 + 民事賠償 + 商譽損失全來

  • 評議會審定違反性工法第 7、21 條成立,行政裁罰已落地
  • 民事訴訟補發留職停薪期間薪資、獎金、精神慰撫金
  • 案件打到二審 4–5 年,HR 反覆出庭、調舊紀錄
  • 勞動部備查違規紀錄影響後續招標、補助、輔導案
勞資羅盤接手後

懷孕、產後、育兒員工的職務變更全程書面 + 自願申請,性別歧視訴訟根本不會發生

  • 對懷孕、產後、育兒員工採「先諮詢、後協商、書面同意」三步驟
  • 依性工法第 13 條訂性平與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公告
  • 建立保密申訴管道,明定「申訴員工不受不利處分」
  • 主管每年接受性平教育訓練,母性保護案件由 HR + 法務雙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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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員工

是同公司所有懷孕、育兒員工都可能拿同樣理由申訴。

不是公司好意

是性工法第 31 條舉證責任轉換,雇主必須證明處分與性別無關。

不是評議會結束

是評議會 + 民事訴訟 + 二審可能打 4–5 年,HR 反覆出庭。

不是補發薪資

是性工法第 26 條另有損害賠償 + 精神慰撫金。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對懷孕、產後、育兒員工的職務變更,是否採「先諮詢、後協商、書面同意」三步驟?
  2. 2是否依性工法第 13 條訂立性平與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3. 3是否建立保密申訴管道,並明定「申訴員工不受不利處分」?
  4. 4主管是否每年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訓練並留下出席紀錄?
  5. 5母性保護案件是否由 HR 主管 + 法務雙審核?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母性保護制度建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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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7 條(性別歧視禁止)、第 21 條(申訴員工保護)、第 26 條(損害賠償)

二審就懷孕勞工遭強制留職停薪是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7 條、第 21 條進行審理,並涉及團體協約與薪資爭議。

判決結果本案為高雄高分院二審程序。前置高雄市就業歧視評議會已審定雇主違反性工法第 7 條、第 21 條成立,第 11 條第 2 項不成立;二審就因孕留職停薪期間薪資、獎金請求與性別歧視認定進行審理。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於勞工懷孕期間(109 年 7 月至 110 年 7 月)使其留職停薪,已被就業歧視評議會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7 條(不得因性別、性傾向有差別待遇)與第 21 條(不得因勞工申訴而為不利處分)。常見的嚴重地雷是雇主以「為勞工健康著想」、「公司無合適職務」、「業務調整」為由,強制懷孕員工留職停薪或調動職務,實質上構成性別歧視。性工法第 11 條明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予以解雇;第 15 條保障產假與安胎假;第 16 條保障育嬰留職停薪。除非勞工自願申請,雇主不得片面決定留職停薪。本案進入二審,反映雇主在事件發生當時,未尊重勞工的勞動權與母性保護權益,並可能進一步在勞工申訴後採取報復行為。

雇主該學到什麼

性別工作平等法是近年勞動法律訴訟中雇主敗訴率極高的領域。本案的啟示是:對懷孕、生產、育兒中的員工,任何「為其著想」的單方面職務變更、留職停薪、降薪或調動,都可能被認定為性別歧視。雇主應採取「先諮詢、後協商、書面確認」的三步驟:先以書面說明可能的職務調整方案、聽取員工意見、由員工自願選擇並簽署同意書。同時應建立性平申訴管道,依性工法第 13 條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一旦員工申訴,雇主不得有任何不利處分(性工法第 21 條),包括降薪、調職、考績不利、終止契約等,否則將構成第二次違法。建議雇主每年辦理性別平等與職場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對懷孕、產後、育兒員工的職務變更,一律採「先諮詢、後協商、書面同意」三步驟,並由員工簽署自願申請書。
  • 2依性工法第 13 條訂立性別平等與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公告於工作場所並納入工作規則。
  • 3建立保密申訴管道(HR 信箱、工會、外部第三方),並明定「申訴員工不受不利處分」之保護條款。
  • 4主管每年至少一次性別平等教育訓練,內容包含性工法第 7、11、13、15、16、21 條與案例研討。
  • 5對母性保護案件由 HR 主管與法務雙審核,避免單一主管主觀判斷導致歧視認定。
建議連動檢視母性保護制度性平申訴與保護機制懷孕產後員工職務調整流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申訴人違反性工法第7條規定成立及第21條規定成 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成立。又乙○○申訴甲○○涉違性工法 第21條規定一案,經高雄市就業歧視評議會以112年7月24日 高市勞就字第1123601690A號審定結果,主文:被申訴人違 反性工法第21條規定成立。 六、本件爭點為(乙○○就行為①、②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原列 爭點㈠⒊、㈡⒊部分,因非本件審理範圍,逕予刪除): ㈠⒈甲○○於109年7月23日至110年7月22日使乙○○因孕留職停薪( 即行為①),有無違反性工法第7條規定之情事? ⒉乙○○依性工法第26條規定、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請求擇一 為有利之判決)、團體協約第41條第1項約定,請求甲○○ 賠償或給付上開期間之薪資及獎金,是否有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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