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5-01-14

勞上字第17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7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就服法第33條民法第48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7
日期
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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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就服法第33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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