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4-05-31

勞上字第11號 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1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1
日期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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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上訴人不得上訴。上訴人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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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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