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4-02-29

勞上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
日期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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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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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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