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其於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113年1月16日間受 雇於被上訴人,並派駐在台灣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恩智浦公司)高雄楠梓加工區之工地內擔任保全人員, 約定每月上班20日,日薪新臺幣(下同)1,800元,月薪為3 6,000元。上訴人於113年1月16日凌晨1時許,在工地巡視時 因工地流動廁所地面不平、燈光昏暗而不慎摔倒,受有右踝 挫傷及下背挫傷,應屬職業傷害,上訴人因該傷支出醫療費 用3,740元,得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1款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醫療費用補償;又,醫囑需休養共24日,自 得依同條第2款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原領工資補償43,200元。 另,被上訴人基於上訴人毆打同事此一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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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