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4-02-29

勞上易字第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
日期
2024-02-29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第1項所示之判決。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於108年12月17日在鳳山區營業處召開 「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之僱用人員舊制年資結清注意事項說明 會」,張正發、鄭興聰、林榮實、顏金源、洪順和(下稱張 正發5人)嗣於同年月24、25、30日,分別簽立年資結清意 願調查表,並於同年月24、26、30日分別簽訂年資結清協議 書(下稱結清協議)。依結清協議第2條後段約定,領班、 司機加給不再計入舊制給與之平均工資內。張正發5人於109 年7月1日結算後,領得其舊制年資結清之領班、司機加給不 列計平均工資之退休金,知情且接受,再為相反主張,有違 禁反言、誠信原則。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之給與項目表(下稱給與項目表)多次討論,列計平均工資 者不含領班、司機加給,上訴人為依行政院及經濟部規定實 施單一薪給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所屬人員工作報酬均依 單一薪給制度辦理,各項加給津貼係具勉勵恩惠性質給與。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