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5-01-08

勞上易字第3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9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271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9
日期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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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原判決駁回附帶上訴人後開請求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 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513,000 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271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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