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4-10-14

勞上易字第30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0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0
日期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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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劉文樹 被 上訴 人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青 訴訟代理人 洪敬亞 張德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 月26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73年10月13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 駕駛,於105年2月1日中風後,改負責門禁、守衛、地磅、 報廢材料驗收等工作。被上訴人於108年12月9日違法資遣伊 ,兩造於同年月26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調 解成立(下稱調解①),然調解①之內容並不合法,而不生效 力,應認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係以退休方式終止。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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