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4-05-14

勞上易字第1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6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6
日期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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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炳蔚 姜嘉饒 柳世凱 林賢發 吳榮俊 李朝宗 林顯忠 廖文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75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受僱於上訴人期間,分別擔任上訴 人之機械裝修員、電機裝修員或儀器修造員,並因擔任領班 而領有領班加給(下稱系爭加給),惟被上訴人林賢發、吳 榮俊、李朝宗、林顯忠、廖文揚依序於民國110年7月26日、 110年2月28日、107年10月11日、109年2月29日、109年4月1 6日退休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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