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4-06-21

勞上易字第14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4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90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4
日期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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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7年2月21日至110年12月3 1日,受僱於上訴人擔任業務人員,為上訴人招攬車禍調解 、工安意外、勞資糾紛、強制汽車責任險、商業險、意外險 、學生平安險及農、勞、公保之業務。然上訴人所給付薪資 低於法定基本工資,未為被上訴人投保勞工保險,亦未提撥 勞工退休金。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1條、勞工 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31條及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 段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基本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55萬 9844元、勞保費9162元,及提繳6萬4248元至被上訴人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聲明:㈠上訴人應給 付被上訴人56萬9006元(計算式:基本工資差額55萬9844元 +勞保費9162元=56萬90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應提繳6萬 4248元至勞退帳戶(未繫屬本院部分者,不予贅述)。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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