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4-06-19

勞上易字第1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3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3
日期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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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孫學明 訴訟代理人 孫胡珍霜 被 上訴 人 葉俊宏 訴訟代理人 蔡涵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月1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7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9年2月(原主張000年0月間)受僱 於被上訴人擔任板模工作,日薪新臺幣(下同)2,000元, 嗣於109年5月9日在永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位於高雄市○ ○區○○段0○段0000地號工地(下稱系爭工地)拆除板模時, 不慎遭掉落之鐵馬達砸傷雙腳(下稱系爭事故),並有細小 傷口,因被上訴人表示傷口不大,要伊繼續工作,致未即時 就醫,而於同年月12日爆發「雙下肢蜂窩性組織炎」(下稱 系爭炎症),有感染敗血症症狀,嗣於該日至義大醫院入院 治療,於同年月00日出院。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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