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4-04-10

勞上字第5號 給付工資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5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64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5
日期
2024-04-10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上訴人應提繳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壹拾貳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上訴及其餘變更、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264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