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4-03-13

勞上字第41號 給付工資等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1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45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1
日期
2024-03-13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係合夥商號,登記合夥人為梁黃美麗 及訴外人梁仲正,實際經營者為梁黃美麗之子梁仲正及梁至 正。上訴人前為梁至正之配偶,兩人於民國90年間在美國結 婚,91年間返臺登記結婚,嗣上訴人即隨梁至正往返台北及 高雄,並自98年5月11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被上訴人 所經營之「六合日麗飯店」(下稱日麗飯店)行政及客服人 員,職稱為經理。嗣梁至正於107年10月27日通知上訴人, 被上訴人將於同年11月30日解僱上訴人並將其勞、健保辦理 退保。因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受僱期間,均未給付薪資、未足 額提撥勞工退休金(下稱勞退金),亦未發給資遣費,自得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107年3月至11月之薪資新臺幣(下同) 198,000元(22,000元×9個月=198,000元)、資遣費105,081 元,及提撥短欠之勞退金差額37,941元,暨開立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等情。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45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