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4-05-14

勞上字第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
日期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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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 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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