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4-05-31

勞上字第3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7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7
日期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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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 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起至一一二年九月六日止,按月 於翌月十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陸萬伍仟元。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上述第三項所示金額之次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參萬零貳佰零玖元,及自民 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貳佰零伍萬 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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