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5-01-10

勞上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
日期
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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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人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其未表明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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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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