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4-05-15

勞上易字第5號 給付加班費等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9條民法第15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
日期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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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及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一0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提繳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肆元至上訴人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 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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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9條民法第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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