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4-03-29

勞上更一字第3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95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3
日期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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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判決(已確定部分除外)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資遣費新 臺幣1萬8450元、失業給付差額新臺幣5萬2056元本息及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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