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請 求及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肆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應再提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參拾玖元至上訴人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其餘上訴駁回。 五、附帶上訴駁回。 六、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含附帶上訴部分)訴訟 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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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1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