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判決關於命國軍左營總醫院給付劉素鈴:㈠薪資逾附表五 按月可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其利息;㈡醫勤獎金新臺幣貳 拾伍萬壹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 柒拾捌元自民國一○八年五月八日起、其餘新臺幣壹拾貳萬 柒仟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上開二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併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 二、上開廢棄部分,劉素鈴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三、國軍左營總醫院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劉素鈴復職 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再給付劉素鈴新臺幣參仟壹佰肆 拾元,及各自各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四、國軍左營總醫院其餘上訴、劉素鈴之附帶上訴及其餘擴張之 訴,均駁回。 五、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含擴張之訴部分),由 國軍左營總醫院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劉素鈴負擔。 六、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國軍左營總 醫院就各期已到期部分,如各以新臺幣參仟壹佰肆拾元為劉 素鈴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劉素鈴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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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489條民法第234條民法第1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