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5-04-30

勞簡字第24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24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24
日期
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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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原為:「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9,4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並 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交付原告。」(本院卷第8頁), 嗣變更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9,351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院卷第338頁)。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核係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09年4月22日起受僱於被告,前後擔任客服電銷、 客服經辦,約定被告應按月於次月15日給付工資(下稱系爭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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