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5-03-13

勞小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7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7
日期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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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1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2,048元(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新臺幣 73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1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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