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5-02-05

勞訴字第9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8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8
日期
202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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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原告回復原職繼續執行職務 之前一日止,按月於當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73,890元。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原告回復原職繼續執行職務 之前一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4,59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四、本判決第二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 新臺幣73,8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三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 新臺幣4,5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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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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