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2,72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02,271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含減縮部分)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五,餘由原 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62,72 7元、新臺幣102,2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