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7-29

勞訴字第43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7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3
日期
2024-07-29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總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 一一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一「應補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 張晉彰、林詠育分別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一「總計」欄 、「應補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79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