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7號 原 告 黃耀雄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被 告 蕭嘉賢 黃慶淵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錫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敏慧律師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 、第175條規定自明。查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鋼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翁朝棟,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 丙○○,經丙○○於113年6月1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 明承受訴訟狀及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卷 第67至69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甲○○係被告中鋼公司T132燒結研究室室長,負責燒結研 究工作分配等事務;被告乙○○係被告中鋼公司T100鋼鐵研究 發展處處長,負責管理單位人力;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