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5-01-03

勞簡字第95號 損害賠償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5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條民法第195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5
日期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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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起按月領取勞 工保險局核發之失業給付,至113年3月4日止已領取5次失業 給付,嗣原告於113年4月1日起至被告公司工作,然被告卻 未自該日起為原告投保勞健保及提撥6%之勞工退休金,直至 原告於113年5月9日發現此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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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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