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5-08

勞簡字第1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148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
日期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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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確認兩造間自112年12月31日至113年8月31日期間之勞動契 約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萬5,428元。 三、被告於113年2月至同年0月間,應於每月翌月10日給付原告3 萬8,836元。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本判決第2、3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4萬5,4 28元、應給付之金額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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