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7-29

勞訴字第77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7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7
日期
2024-07-29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5萬3,695元。 二、被告應提繳10萬4,54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1萬1,296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 以55萬3,695元、10萬4,544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