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6,157元,及其中新臺幣838,962元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其中新臺幣27,195元自民國113年4 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34,412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含減縮部分)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五,餘由原 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866,15 7元、新臺幣134,41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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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70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9條民法第1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