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6-26

勞訴字第6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9條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1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
日期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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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46萬3,876元及自113年1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2,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6萬3,876元預供 擔保,得免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9條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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